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肖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72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5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同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龚丽,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桂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龚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4日12时28分许,被告人肖某驾驶号牌为湘K×××××的中型自卸货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陶博大道与吉利大道的T型交叉路口前,遇被害人黄某乙骑自行车在前方同方向的右转弯机动车道上行驶,肖某驾车右转弯时两车发生碰刮,导致黄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现危险情况时采取措施明显过当及操作不当,是导致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至2013年7月8日,被害人的家属获得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甲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录像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警情资料,户籍证明,驾驶证,民事调解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确认书,谅解书,被告人肖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犯罪以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故对于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由,请求对被告人肖某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信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