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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苑严花与被告王银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苑严花;王银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苑严花。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朋。本院在审理原告苑严花与被告王银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庭前原告苑严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苑严花承担。审判员 赵 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