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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99号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户籍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海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