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与杨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杨利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700号原告: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文鹤。被告:杨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利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