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林瑞杰与林剑星、汤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杰,林剑星,汤跃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林瑞杰,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剑星,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汤跃花,女,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瑞杰与被告林剑星、汤跃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杰撤回对被告林剑星、汤跃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志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雪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