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二初字第00183号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坤,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原告黄山市黄山区坤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向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瑶(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