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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执字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容执字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2)容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人王某某,并应缴纳诉讼费、执行费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容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泽审判员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