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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某某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被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静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