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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饶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军,霍新,孙培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029号申请执行人饶军,男,汉族,1968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霍新,女,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培健,男,汉族,1956年9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饶军申请执行霍新、孙培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霍新在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孙培健在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现进入执行阶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霍新在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孙培健在深圳市康尔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翁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