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51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短暂了解后,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认识,短暂了解后,便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2012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次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和好无望。本院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无法建立起真正夫妻感情,导致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夫妻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戚德祥审 判 员 张建明人民陪审员 魏苗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永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