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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陈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陈克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39号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华。委托代理人丰琪。委托代理人徐旻。被告陈克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8元,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金华市荣信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