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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永泰、董风金与高贤华、高防修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泰,董风金,高贤华,高防修,高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高永泰,农民。原告:董风金,农民。被告:高贤华,农民。被告:高防修,农民。被告:高巧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泰、董凤金与被告高贤华、高防修、高巧梅一案中,原告高永泰、董风金因立遗属,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高永泰、董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永泰、董凤金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