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苗族。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