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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邻水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姚某某,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苗族。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75年3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