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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30号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乾根。委托代理人:成聪立。被告:宁波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科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轩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辉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