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赵汝屏与许燕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汝屏,许燕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赵汝屏。委托代理人:钱柏锋。被告:许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汝屏诉被告许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汝屏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汝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90元,依法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赵汝屏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