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乐厨(深圳)有限公司的叉车司机。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乐厨公司的182箱面产品(其中包括:寿某特怀旧桶装特级全蛋面48箱、寿某特级瑶柱面54箱、寿某礼盒12个装鲍鱼面50箱、寿某至尊X0酱鲍鱼面30箱)运出公司变卖。经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根据鉴证日2013年5月17日市场零售中间价格计算,以上被侵占面产品总价为人民币63,7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琰书 记 员 蔡映(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