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龙浩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阳坤工业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龙浩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515号。法定代表人蒲培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军、权新庆,均为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坤工业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阳坤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1000号金领之都1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李丰骏,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勤道光伏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洺关镇露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智英,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龙浩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74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龙浩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原审被告是完全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故请求依法将本案指令由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称,勤道光伏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合同》,其委托被上诉人进行太阳能电池盒组件车间净化装修等工程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最终审定的金额为3613782元。2011年9月28日,上诉人就勤道光伏公司拖欠被上诉人工程款1621499.74元向上诉人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1年10月31日前向勤道光伏公司拨付专款用于清偿上述欠款。但是,勤道光伏公司未足额偿还,至今尚欠621499.74元。本案中存在两名被告--勤道光伏公司、龙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被上诉人选择向勤道光伏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永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原审被告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承揽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审被告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永年县,永年县人民法院行使本案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本案由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