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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民二2810景泰买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刘有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810号原告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谢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中,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有财(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略。原告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有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刘有财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购销业务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亚克力处理板55.776吨,价款为人民币777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约定的亚克力处理板55.776吨,但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0000元未支付,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置之不理。另查,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业主是被告刘有财,营业执照号码:440106600501823。我们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其应尽的付款义务,同时也使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到一定的影响,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有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有财是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人和经营者,2010年9月6日,该经营部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注册登记,经营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沙和路1号车场内自编8号档。2012年3月27日,原告(甲方,下同)与广州市天河区沙河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刘有财)(乙方,下同)签订了1份《购销业务协议》,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亚克力处理板55.776吨,价款为人民币777000元。乙方负责到甲方指定地点进行验收提货;合同签订验收提货之日起,乙方付甲方10万元(订金),2012年4月30日前乙方再付甲方20万元货款,2012年5月30日前乙方给甲方结清所有余款等条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约定的亚克力处理板55.776吨,但被告没有按约支付货款。2012年12月23日,广美装饰材料经营部(刘有财)与原告签署了一份《货款对账单》,确认:实欠货款55万元。计划:2013年1、3、4、5、月各偿还10万元,2013年6月清偿15万元。但被告没有按约清偿欠款,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至本案诉讼。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购销业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具有货物买卖关系。2、《明细表》,证明被告收到原告货物。3、《货款对账单》,证明目前被告欠原告货款5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欠款55万元提供了《购销业务协议》、《明细表》、《货款对账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本院依法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的主张予以认定和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有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城市景泰亚克力有限责任公司清付欠款5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刘有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珊珊萧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