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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强强与强军锁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强,强军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强强,男,生于1999年10月19日,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燕琴(又名程燕琴),女,生于1975年7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强强之母。被执行人强军锁,男,生于1977年11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韩城市龙门镇西塬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抚养费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韩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强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强军锁支付抚养费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强军锁已支付强强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份(包括12月份的100元)的抚养费2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韩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吉文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