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嘉善天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天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747号原告: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成。委托代理人:黄启越。被告:嘉善天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天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嘉善天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苏州崇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艳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