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6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俊与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669-1号申请执行人陈俊。被执行人华晓磊。陈俊与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扬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1、华晓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俊借款32万元。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公告费260元,三项合计8530元(陈俊已预交),由华晓磊负担。华晓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陈俊。经申请执行人陈俊申请,本院于2013年3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晓磊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俊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华晓磊名下在无锡市周新苑1号301室房产信息,经查询该房已被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且该房地产产别为私产,不易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依职权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屋、车辆权属登记,亦无银行存款。本院将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陈俊后,其未表示异议;申请执行人陈俊���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晓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南扬民初字第001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陆 峰执行员 蒋慕锡执行员 奚 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