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馨月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馨月,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张馨月。被执行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馨月与被执行人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帐户,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昌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元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