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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官民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郑琴与毛朝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琴,毛朝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官民初字第0231号原告郑琴。委托代理人瞿富金。被告毛朝阳。原告郑琴与被告毛朝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开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琴及其委托代理人瞿富、被告毛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琴诉称:其与被告毛朝阳,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1997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名为毛彦(现年17岁),同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执。毛朝阳好吃懒做,常常参与赌博,其劝告反遭到虐待。2008年起其离家出走,与毛朝阳分居生活至今。现起诉要求与毛朝阳离婚,儿子毛彦由毛朝阳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毛朝阳辩称:对郑琴主张双方相识、结婚、生子及郑琴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无异议。但郑琴称其虐待她不是事实。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郑琴与被告毛朝阳,于199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1997年2月19日生育一子名为毛彦,同年6月19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争执。2008年郑琴离家出走与毛朝阳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5月21日郑琴诉至本院,要求与毛朝阳离婚,儿子毛彦由毛朝阳负责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以上事实,由宜兴市杨巷镇英驻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琴与被告毛朝阳自由恋爱,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郑琴主张毛朝阳好吃懒做,常常参与赌博,其劝告反遭到虐待,导致双方分居的事实,未提供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郑琴离家出走与毛朝阳分居生活,致使夫妻之间无法沟通,责任在郑琴。只要郑琴回家共同生活,相互沟通、关心,夫妻和好是可能的。郑琴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郑琴与毛朝阳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郑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艳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