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张某要求被告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张某。被告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董某。原告张某要求被告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黄明星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