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宝均与王艳立、许秀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均,王艳立,许秀红,刘宝全,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19号原告刘宝均,农民。被告王艳立,农民。被告许秀红,农民。被告刘宝全,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负责人谷士广,村委会主任。原告刘宝均与被告王艳立、许秀红、刘宝全、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北大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