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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怡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怡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A幢1-27、28号,组织机构代码:57716457-9。法定代表人郑大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韬,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怡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5号南滨国际地平层,组织机构代码:56164894-X。法定代表人陆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怡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原告重庆铭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牟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