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行审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朱磊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朱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102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卫,男。被执行人朱磊。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朱磊未履行市国土发[2013]第4-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4月开始,擅自占用未央区草滩街道吕小寨村集体土地建设库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市国土发[2013]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朱磊在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二、并对朱磊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7.55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发[20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朱磊负担,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