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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滕俊辉诉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俊辉,王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滕俊辉,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秀峰,现住双辽市。滕俊辉诉王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秀峰在2013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滕俊辉债款5,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扣留、提取,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