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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董一舞与李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794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朱姗姗,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傅成竹,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秀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姗姗、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成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6月19日婚生一子,取名董某甲。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 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