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27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宝运结案裁定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274-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辉,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负责人郭定良,任该支公司经理。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权利人宝鸡市宝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2498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的存款228262.99元(包括执行费3275元),至此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