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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陈黑伢与夏龙兵、吴明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夏某,吴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沈某,高淳县某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被告吴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夏某、吴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新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大明、被告夏某、吴某、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12年12月9日20时38分许,被告夏某驾驶苏A1JR**小轿车沿太安路由北向南掉头时,将原告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二轮摩托摩托车撞倒,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被告夏某所驾驶的车辆属被告吴某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675元。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车辆已保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事故后垫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请一并处理。被告吴某辩称,原告所述事故属实,被告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保险公司愿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20时38分许,被告夏某驾驶苏A1JR**小轿车沿太安路由北向南掉头时,与原告陈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陈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某经高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挫伤、脑震荡、胸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出院,并复诊,共花医疗费9895元,被告夏某支付了9433.2元,医院建议休息6周。另查明,被告夏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苏A1JR**小轿车属被告吴某所有,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确认原告陈某车损为1180元;被告夏某具C1驾驶资格。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证明、损失确认书等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有权获得赔偿。本院确认原告陈某因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失为:1、医疗费989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18元/天×15天),3、营养费150元(10元/天×15天),4、护理费750元(50元/天×15天),5、原告陈某无固定收入,因本起事故受伤误工,其主张的误工费应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高淳县人民医院的出院记录和病历均建议原告陈某注意休息,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休息时间过长,故原告陈某的误工费为6162.72元(39463元/年×57天),6、鉴于原告陈某在本起事故中车辆、衣物受损,本院酌定其财物损失为1500元,7、综合原告陈某就诊的次数,本院酌定其交通费150元。综上,原告陈某的损失为18877.72元。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夏某赔偿,被告夏某已支付的款项,应从其应赔偿额中扣除。被告夏某具相应驾驶资格,被告吴某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被告吴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偿陈某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财物损失、交通费等共计18562.7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夏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用315元,与已支付的9433.2元,陈某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时返还夏某9118.2元;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97元,由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