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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恢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丁宇星与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宇星,丁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恢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丁宇星,女,2009���9月3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孟雪茹,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耀武,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与被执行人丁耀武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丁宇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1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于2012年11月20日执行终结。现本院已将该案款执行回,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婵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