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邻水民初字38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天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四川天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3809号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周高华,业主。委托代理人周伟,系周高华之子。委托代理人钟再富,邻水县坛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天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时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汪述洪,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审理的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天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坤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邻水县宏发建筑租赁站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巫小燕(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