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二初字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丁喜诉被告西安普天天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丁喜,西安普天天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01063号原告林丁喜,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普天天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丁喜诉被告西安普天天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丁喜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丁喜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林丁喜承担。审判员 王 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