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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陶学可、陈培双与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可,陈培双,张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陶学可。原告:陈培双。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陶学委。被告:张文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可、陈培双诉被告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学可、陈培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可、陈培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陶学可、陈培双负担。审 判 长  黄孙荣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人民陪审员  肖丽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福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