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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256号原告:朱某。被告:郭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因双方原来子女的相处产生矛盾,另外,被告对原告的母亲也不尽一个儿媳应有的孝敬。现在双方感情越来越淡,原告认为这样的婚姻无法继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的矛盾并不影响其夫妻感情,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法继续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