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再终字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与武志超债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武志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再终字00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政府干部。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志超,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诉原审被告武志超欠款纠纷一案,原亳州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5日作出(1998)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亳州分院于2000年4月25日以亳分检民抗字(2000)第02号民事抗诉书向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7日作出(2000)亳中监字第002号民事裁定,指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00年12月6日中止诉讼。2010年6月4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谯民抗字0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志超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1年7月7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谯民一再初字00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原审程序违法作出(2012)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3年1月24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谯民一再初字00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与原审被告武志超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再初字0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颜四新代理审判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