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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维敏、王从玲等与蔡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敏,王从玲,王俐,王梅,王从新,蔡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申请执行人王从玲。申请执行人王俐。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王从新。被执行人蔡压力。申请执行人张维敏、王从玲、王俐、王梅、王从新与被执行人蔡压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77306.93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压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狱中服刑,待发现被执行人蔡压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一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兵审判员  万功培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