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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利锡、魏福兰与刁开城、曾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101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利锡,男,系受害人周新华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福兰,女,系受害人周新华母亲。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某乙,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唐某,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海青,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某,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刁开城,男。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为与被上诉人曾海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刁开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已准许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周利锡、魏福兰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国林代理审判员  伍 芹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