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郓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郓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方代),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车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方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郓检刑诉(2013)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诗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2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张某、车某、王某乙经事先预谋,至郭屯镇文庄村北河边,乘无人之机,使用手锯盗伐文庄村村民秦某等人种植在河边的杨树十八棵。次日凌晨四时许,四被告人驾驶机动三轮车前往武安镇销赃路上,被郭屯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经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杨树的价格为人民币2495元整。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2004)郓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秦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证言,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的供述,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郓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犯盗窃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郓城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车某、王某乙无犯罪前科,其所在乡镇、行政村社区矫正组织健全,具有监管能力,愿意对其监督改造。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车某、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被害人树木,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本次盗伐树木,被告人王某甲进行提议并准备伐树的手锯,被告人张某准备运送车辆,其二人与被告人车某、王某乙共同进行砍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四被告人被巡逻民警查获后,能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车某、王某乙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已缴纳罚金二千元,未缴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九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福彪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