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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余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奕锋,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汪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李某,均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已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回对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东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