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6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广宁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610-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宁,男,195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69年3月8日出生刘广宁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XX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广宁20**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XX立即退还厂房租赁费400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XX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3年8月9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XX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广宁200**元,余款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400元,执行到位20000元,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广宁人民币234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2013)龙泉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