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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春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利,蔡锦江、李增勇、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黄春利。被执行人蔡锦江、李增勇、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13)深宝法字民一初第97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蔡锦江、李增勇、东莞市江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创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