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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申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贵民申字第20号岑引娟、何国芳与周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岑引娟,何国芳,周德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申字第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岑引娟(又名岑引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国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德其。申请再审人岑引娟、何国芳因与被申请人周德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贵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岑引娟、何国芳再审申请称:一、原判认定借款数额为135000元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还款协议》是再审申请人受到胁迫而签订的,而且被申请人未出具借款原始凭据进行结算,原借款时未约定借款利息,而且该协议的计算方法有利滚利,实际欠借款数额为79029元,被申请人强行占用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出租收取租金,该租金款项应当折抵欠款,但原判中未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再审申请人主张2005年3月3日的44000元的借据不是其签名,而且被申请人在审理期间未能提供该借据原件进行质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的借款数额是135000元,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还款协议》、(2011)港北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二、关于证据质证问题。再审申请人主张2005年3月3日的44000元的借据原件未经质证,因被申请人就该证据原件并未向法庭提供,法庭也没有组织质证,原判并未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证据,因此,再审申请人关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岑引娟、何国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岑引娟、何国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庚华审 判 员  滕杰旺代理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祝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