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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庆国、邓杰成与李庆国、邓杰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庆国,邓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3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庆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杰成。再审申请人李庆国因与被申请人邓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安民三终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庆国申请再审称:虽然李庆国以个人名义给邓杰成出具借据,但是该笔款不是李庆国个人使用,而是给邓杰成负责的工地安装门窗。李庆国是天津市大沽塑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沽公司)的工作人员,给邓杰成出具借据是职务行为。借据上明确写明“华明工地拨款后连本带息一并还清”,一、二审法院认为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错误。李庆国与邓杰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附条件的,只有邓杰成所在单位林州九建给李庆国所在单位大沽公司拨款后才连本带息一并还清,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李庆国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一审中并未主张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大沽公司,生效判决判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借据上“华明工地拨款后连本带息一并还清”不符合附条件合同的要件,应为约定的付款方式之一,且“华明工地拨款后连本带息一并还清”的约定属于没有具体的还款日期,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故生效判决对李庆国所称此约定应为附条件的还款期限,条件未成就不应还款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庆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庆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