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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3执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李某2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3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某2,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对此本院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3执24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单德瑞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霞书 记 员 李 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