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裕民二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敏与张维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敏,张维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1004号原告:陈敏,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献亮,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维凤,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敏诉被告张维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敏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敏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洪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