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伍铁中与嘉兴市港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伍铁中,嘉兴市港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6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伍铁中。委托代理人:何福民。委托代理人:陈可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港天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和。委托代理人:林成。再审申请人伍铁中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港天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伍铁中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伍铁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铁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光洁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