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右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刘某、肖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王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右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高龙乡。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男,1995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枫平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枫坪镇。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1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肖某某,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枫平镇,住址同上,系被告人肖某的父亲。辩护人林运文,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月6日出生于广西凌云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江南路。2012年12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16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3)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及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肖某某、林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5日16时许,邓某打电话叫申某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的皇宫网吧帮她认一个男的,邓某说那个男的在上网时骂她男朋友王某,申某担心出事就赶去皇宫网吧。看见邓某和王某、潘某、温某、何某己经把一个男的拦在网吧里面。申某辨认后说不认识那个男的,然后叫他先离开。被告人王某说这样不行,没有面子。接着就把那个男的拉出网吧,在网吧门口的斜坡附近被告人王某和温某就动手殴打那名男子。被告人王某和温某打人后还不让申某离开,责怪她帮那个男的说话。这样申某就打电话给男朋友刘某,说有人拦着不让她离开。被告人刘某先是叫朋友梁某和肖某过去看发生什么事。梁某和肖某赶到后,被告人肖某看见被打的那个男的是他以前的同学。于是叫被告人王某向对方道歉。被告人王某不愿意道歉,被告人肖某很生气。接着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叫人过来,看到这种情况后被告人王某也打电话联系人过来打架。被告人刘某接到电话后就和黄某打的士过去。被告人刘某下车的时候拿了根钢管下来。大约过了五分钟,被告人肖某叫来的十个左右的男子也从“一点通”网吧方向冲过来。待那些人靠近被告人王某等人时,他们中有的拿出钢管和菜刀类的凶器追打被告人王某他们。被告人刘某和肖某、梁某主要追打被告人王某。其他人追打潘某、温某。大约过了两分钟王某、温某、潘某才能逃脱。打架时被告人王某和温某打电话叫来的人还没有赶到。由于人手少,潘某和王某被肖某、刘某等人打伤。2012年11月5日经对潘某的伤情进行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纠集多人持械进行聚众斗殴,并致使一人造成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仅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肖某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及何某、邓某在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的“皇宫网吧”里,邓某打电话叫申某来“皇宫网吧”帮她辨认一个男子,申某就去皇宫网吧。此时,被告人王某的朋友潘某、温某也来到网吧。申某到网吧辨认后,说不认识被王某、潘某、温某等人拦在网吧里的男子,并叫那男子行先离开。被告人王某认为如此没有面子而把该名男子拉出网吧门前进行殴打,温某也参与推拉。被告人王某责怪申某帮那名男子说话而不让申某离开。申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男朋友刘某,被告人刘某打电话叫肖某、梁某先过去看一看,其与黄某随后亦赶过去。被告人肖某和梁某赶到城北一路的“皇宫网吧”门前的斜坡处,被告人肖某看见被打的那个男子是他以前的同学,于是叫被告人王某向被打的男子道歉,被告人王某拒绝。被告人肖某很生气便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等人,被告人王某见此也打电话联系他人过来打架。被告人刘某及黄某到现场后,被告人肖某就跑过去打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持棍参与殴打,潘某和王某被打伤。过了两分钟,被告人王某及温某、潘某逃脱。打架时被告人王某电话所联系的人员尚未到现场。经鉴定,潘某的伤评定为轻微伤。另查,同日22时许,王某等人为寻找刘某等人要医药费用而来到位于百合园内刘某的租房门前,刘某报警,22时6分公安民警出警到现场将肖某、刘某等人带到派出询问,肖某、刘某如实供述与对方斗殴的过程,公安民警并没有对肖某、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次日零时许,王某到向阳派出所反映其参与打架斗殴的过程,公安民警亦没有对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肖某、刘某、梁某、黄某各交2000元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2年10月19日将其中的4000元医疗费转给潘某(余款现由公安机关暂为保管)。公安民警于2012年12月31日对被告人肖某、刘某执行逮捕,2013年1月16日对被告人王某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证人邓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何某叫我打电话给申某到皇宫网吧认一个人,申某不愿意去,王某的朋友又打电话给她,之后申某才到皇宫网吧。我们带她去认那个人,她看后说不认识。王某及他的朋友和申某到旁边聊,我听见申某说他们有什么了不起。王某听后很是恼火,把网吧里那个男的拉出网吧门口用手打了那个男的两下,我过去拉住王某不给打,申某叫那个男的走,王某不给他走。申某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十五分钟左右我看见肖某和他的一个朋友来到,肖某刚好认识那个被打的男子,肖某就叫王某跟那个被打的男子道歉,王某不愿意道歉。肖某生气了,走到一边打电话给他朋友。接着王某和他的那个朋友也打电话联系人过来打架。过了一会就见到刘某站在肖某那边。过了五分钟,我看见有十个左右的男子从一点通网吧方向过来,他们靠近我们时,有的拿出钢管和菜刀动手殴打王某他们,刘某他们也在那里追打王某他们三人。当时场面很混乱,大约过了两分钟王某他们才能逃脱。后来我在新兴转盘看见王某的那个朋友耳朵流血,他的朋友来到后,我们一起送他去医院治疗。不久申某打电话问我“那人伤了哪里?”因为医生说要动手术,所以我们联系他们要医药费,我知道申某的男朋友刘某住在百合园,所以我带王某他们过去。我站在百合园路口,先是打电话给申某叫他们拿医药费下来,他们不愿意。后来有一个路人打电话报警,民警上楼把刘某、肖某、申某他们带下来,然后一起把我们带来派出所。2、证人何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5日16时许,我跟邓某、王某到城北一路皇宫网吧上网,期间邓某在网上跟一名陌生男子聊天,随后该陌生男子很快就来到皇宫网吧跟邓某见面,王某问邓某该男子是什么人,邓某就说是朋友。上了一会儿网,我们就结账,当时该陌生男子还在网吧内上网。这时温某也来到皇宫网吧,温某走到该陌生男子上网的地方看了一下该陌生男子,问我们是否认识该陌生男子,我们说不认识。邓某打电话给申某,叫她过来认人。没多久申某就来到皇宫网吧,她跟我们说她也不认得这陌生男子,我们就离开了皇宫网吧走到斜坡处的公交站牌旁,我自己一个人回家,邓某、王某、温某、申某在后面。18时许,我接到邓某打来电话说他们在皇宫网吧门口斜坡处的公交站牌旁跟别人打起来了,事后我才知道是申某叫人过来跟王某、温某等人打架。3、证人潘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我在右江区火车站站前大道的“七彩便捷宾馆”做工,突然接到我老乡王某打来电话,要我马上到百色汽车总站旁边的皇宫网吧斜坡处,我答应了。18时许,我驾驶一辆电动车到达了城北一路皇宫网吧门口斜坡附近公交站牌处,我拨打了王某电话时,见王某在我前方六、七米远处。刚挂完电话,我看见有一群陌生男子从斜坡处冲下来围着殴打王某,我立马就冲上去劝架,试图把王某拉出来,没想到这几个陌生男子转过来又围着我一顿打,我拼命反抗,但是对方人数太多,我被围着拳打脚踢,其中对方有一个男的拿着一把U型电动车锁头打我,我双手抱头防卫。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这群男子才跑掉。旁边有群众说我的耳朵流了好多血,我拨打表哥汪某的电话,叫他马上过来帮忙。没多久我表哥就赶到现场把我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说我耳朵的耳垂部位受伤,就住院了,我到今天才能到派出所反映情况。4、证人温某的证言:我来派出所反映情况,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我和王某到城北一路皇宫网吧上网,期间我离开网吧去办点事,18时返回网吧门口,见王某和他女朋友及一个女生,王某说在网吧有个男了的骂了他,他气不过。过了一会儿,潘某相(实为潘某)也来到网吧,王某叫我和潘某相进网吧找那名男子,我们将那男子拉到网吧门口,王某踢了那个男的两脚,我也过去推了那个男的,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走到坡底时,有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来到,她不给我们走并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几分钟,有两名男子骑一辆电动车过来,其中的一名男子叫王某跟被踢的男子道歉,王某拒绝,对方就打电话叫人过来要打我们,王某打电话叫人过来,我也打电话叫汪某过来帮忙。几分钟后,有十几个男子从皇宫网吧方向冲下来打王某,我和潘某相过去劝架也被他们打,我被对方的人用一根钢管打中,混乱中我和王某趁机跑开了,潘某相被他们围着殴打。过了一会儿,我确认对方的人已经离开后就返回打架的地方,见潘某相的一边耳朵被打伤,流了好多血。潘某相的朋友赶到现场把潘某相送到市医院救治,我就报了警了。5、证人汪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5日18时,我接到表弟潘某相(实为潘某)的电话称其被人砍了,其在汽车总站的商场等我。我到汽车总站的商场附近找到了潘某相,只见他用手扶住右耳朵,右耳朵满是鲜血。我把潘某相送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救治。我听王某说用刀砍潘某相的人住在东合二路的百合园内,所以我就和王某、温某等人一起到百合园想找那帮人要医药费。我们到百合园那帮人租住的地方,我们还没有开口问,那帮人(约6人)就持刀想追砍我们,我们害怕就跑了,还打110报警。110民警到百合园内把那帮人抓获送到向阳派出所处理。6、证人申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5日16时许,邓某打电话叫我去皇宫网吧帮她辨认一个男子,她说这个男子曾经说过她的坏话,我到皇宫网吧,见邓某跟她的一个友女,还有她的男朋友以及两个男的在那里等我了,他们已经把一个男子拦在网吧里面了,然后就让我去辩认是不是这个男子,我不认识那个被拦着的人,于是我就跟他们说不是他,还叫那个被拦着的男子先离开。邓某的男朋友说这样没有面子,就把我跟那个男子一起带出网吧,并在斜坡附近那里就打了那个男子。他们之后还不让我走,我就打电话给我的男朋友刘某,说有人拦着不让我离开。刘某叫了梁某、肖某过来看是什么事。梁某、肖某到了之后,肖某看见之前被打的那个男的是他以前的同学,他就让对方道歉。邓某的男朋友说我为什么要道歉啊。肖某生气了,他就打电话给刘某,邓某的男朋友也打电话联系人过来打架。过了一会,刘某、黄某打了辆的士过来,刘某拿了根钢管。我过到路对面站着,就见刘某等人跟对方的人打起来了。打了不到一分钟对方的人就跑了,刘某他们也各自走了。我到一点通网吧,邓某的人打了很多个电话给我,说他们有个人受伤了住院了,让我找刚才打他们的人出来。我说不知道他们在哪里,然后我就到我男朋友的租房那里。因为邓某她也知道刘某住在那里,我去到一会后就见对方有一群人在楼下等住,我们就不敢下楼。后来刘某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7、证人黄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2日17时30分,我和刘某在中山二路的一个游戏室玩,刘某接到他女朋友申某电话说她在皇宫网吧被人拦住,于是刘某打电话给梁某、肖某先过去看看,过了二十分钟,刘某与肖某通电话。挂电话后,刘某和我“打的”去到皇宫网吧斜坡下面的公交车站旁,见到肖某、梁某、申某和肖某的一个朋友,对方有三男两女站在那里,肖某说他的朋友被对方打了,接着肖某打电话给其他朋友,对方三名男子也打电话叫人来。一分钟左右,肖某的四、五个朋友赶到,肖某冲过去打了对方一名男子一拳,我们这一方刚到的四、五名男子跟着打那名男子,梁某也跑过帮忙,对方一名男子想过去帮打,不知什么原因又返回去,另一名男子站在旁边看后逃跑,他经过我身旁时我踢中他的右大腿,我和刘某去追,追十几米没有追到,我和梁某去了刘某在百合园的宿舍,肖某和他叫来的几个朋友走了。20时,肖某跑到刘某宿舍,还拿着一个钓鱼的袋子,肖某说里面装刀和钢管。后来不知道那些人怎么知道刘某的宿舍就站在门口,房东叫我们去跟那些人协商,我们不敢出来。后来见民警在肖某带来的袋子里搜出手枪、四把砍刀和五根钢管。8、证人梁某的证言:2012年10月16日17时许,我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的女朋友在皇宫网吧被人拦住,叫我过去看一下。我去到那里,见申某和那三名男子吵架,我打电话给肖某让他过来。肖某过来后见他以前的同学被这三名男子打,就让那三名男子给他的同学道歉,但那三名男子不同意,我们就吵起来,双方都打电话叫人来。过了不久,刘某和王仕辉就过来了,双方僵在那里。又过了不久,肖某的几个朋友也来了,他们直接上去殴打对方,我们也跟上去围着这三名男子打,我过去踢了几脚。后来不知是谁喊撤,我就跑到刘某的租房。22时许,我和刘某、肖某、王仕辉走出门见那些人带了很多人来,我们跑回房间,刘某报警,过了几分钟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出所。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右江区城北一路皇宫网吧门口斜坡处附近。10、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照片,证实潘某伤情为轻微伤,民警已将鉴定结论告知相关涉案人员。11、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实民警在右江区东合二路百合园小区刘某的租房内提取一支沙枪的零部件以及肖某所持有的6把刀、8根钢管。12、收据、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等人交付8000元赔偿款到派出所,民警将其中的4000元作为医药费转交给潘某。13、户籍证明,证实刘某出生于1994年6月22日、王某出生于1992年1月6日、肖某出生于1995年5月6日,均已达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接警证明,证实:(1)2012年10月15日22时许,房东谭庆尧本人没有报警而叫刘某报警,刘某说其已报警,刘某用1597807****手机号码报警,民警于22时6分到达现场并将刘某、肖某等人带回派出所询问的事实;(2)2012年10月15日23时30分,潘某到向阳派出所报案的事实。15、被告人肖某的供述:2012年10月12日17时30分左右,我接到梁某的电话,说有事叫我去皇宫会所,我开电动车到皇宫会所斜坡的公交车站旁看见梁某、申某及三男两女围在那里,申某和对方的三个男的争论,对方三名男子不给申某走。我见对方的一个女的是我以前的同学,他们争论过程中我才知道对方三名男子殴打了我的一个同学(我那同学站在离我们不远的地方,身上的衣服很脏),我那同学说从皇宫网吧出来就被对方打了,我质问那三名男子为什么要打他,他们说我同学骂他们,但我同学说没有骂。于是我叫那三名男子向我同学道歉,对方说凭什么要道歉。我和他们争吵,接着我看见他们打电话叫人过来,于是我也打电话叫人,我打电话给刘某,说我们这里准备开打了,叫他过来。大约过了六分钟刘某和黄某赶到,我就冲过去先打了那个说不道歉的男子的背部一拳,当时他正在打电话背对着我们。梁某、刘某、黄某看见我动手打人后也冲过去打那名男子,对方的另两名男子就冲过来打我们。打着打着,有两名男子加入我们这边。我被他们推打到我的电动车旁边,就拿出一根放在电动车后尾车架的钢管出来要打他们,但刘某抢走钢管。后来我看见那个说不道歉的男子逃跑,于是我和刘某去追,追到供销大厦门口没有追到,我们就不再追了,随后我们散开。19时18分,我打电话给刘某知道他在百合园的家里,我就去找他。后来申某打电话过来跟我们说那帮人要找我们报复,我们听了有点害怕,于是我回家拿了一个钓鱼用的袋子装四把砍刀和五根钢管,把袋子放在刘某床头的角落里。21时许他们打电话到申某的手机骂我们,他们大概打了十几个电话。过了好久,我们刚走到百合园路口看见对方十几个人围在那里,有人用手指着我们,我们马上转身跑回刘某家,我拿出手机报警,110民警过来看,他们就走开了,等到民警一走,他们走到一楼大门聚集。我们叫房东帮报警,民警赶到后搜出袋子里一支手枪、四把砍刀及五根钢管。接着民警就把我们带来派出所处理了。16、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2年10月15日17时许,我跟黄某在右江区中山二路52度网吧上网,我接到女朋友申某打来的电话说有三名男子在城北一路“皇宫网络会所”斜坡下面将她拦住不给走。我叫黄某一起搭车赶过去,接着打电话给我的朋友肖某,叫他先去皇宫会所看看我女朋友有什么情况。几分钟后,我跟黄某赶到现场,见肖某、梁某等几个人跟对方三个男子已经打了起来,我在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就跟黄某也冲过去帮忙,对方有一名身穿灰白色衣服的男子朝我冲过来踢我,踢中了我大腿,我手持木棍用力朝该男子打去,打中了其肩膀,后该男子就跑开了,接着我跟肖某、黄某去追该男子但没追上。我们回公交站牌处取肖某的电动车,我带黄某、梁某回我家,肖某自己回去。大约19时许,肖某手提一个袋子来我家,我看见袋子里装有几把砍刀和几根钢管。半小时后,我女朋友申某也来我家,跟我们说有十几个人要来找我们打架,而且对方还不停的拨打我女朋友的手机号码,声称要打我们。过了一会儿,我们以为对方找不到我们,我就跟肖某、梁某、黄某和我女朋友走出家门,当时梁某拿了那个装有砍刀和钢管的袋子,我们刚走到百合园巷口,就看见有十几个人围在一起,我看见对方有人拿刀冲过来打我们,我们就拿出袋子里的砍刀来吓唬他们,见他们跑了之后,我们也跑回了我家报了警。警察赶到我家,搜出了砍刀、钢管和一把手枪。接着民警就把我们带到派出所问话了。1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2年10月16日)及辨认笔录:我是来派出所反映情况的,2012年10月15日18时许,我和女朋友邓某及何某从城北一路皇宫网吧出来,在门口遇见温某、潘某相(实为潘某)。何某说有一个男的骂我,于是我们返回网吧找那个男的并把他从网吧拉出门口来,我踢他两脚,温某过去推他,然后我们就走了。我们走到坡底时,申某来到,他拦住温某不给走并打电话给她男朋友。过了几分钟,有两名男子骑一辆电动车过来,他们在旁边说话后,申某的男朋友要打温某,我不给。于是他们打电话叫人过来,我也打打电话给我堂哥汪某和一个叔叔。大约过了十几分钟,有十几个男子从皇宫方向冲下来打我,温某、潘某相过来劝架也被他们打了。申某的男朋友用一根钢管打我的头,我用手一挡,我的右手臂被打了一下,我和温某趁机跑开。潘某相被们抓住,十几名男子围住潘某相殴打。过了一下,我打电话给潘某相,他说其被刀砍伤,现在市医院救治。我和温某到市医院,医生说潘某相的耳朵被刀砍伤,需要动手术,我感到事情严重就打电话报警了。王某辨认出持钢管打其头部的男子系刘某。18、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刘某、肖某引领民警到右江区城北一路皇宫网吧门口斜坡处指认其作案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刘某、王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后,纠集多人聚众斗殴,且被告人刘某持械参与斗殴,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报警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某、肖某带回派出所询问,被告人刘某、肖某如实供其参与斗殴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于案发次日凌晨主动到派出所反映其参与打殴的事实,三被告人因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先后离开派出所,事隔二个月后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均可视为有自首情节。鉴于被告人刘某、肖某、王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肖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本院依据对未成年犯的审判以教育、感化、拯救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肖某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刘某、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三、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 敏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人民陪审员 任荃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