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5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龙生与陈伟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龙生,陈伟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5332号原告林龙生,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施列平,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滨,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龙生与被告陈伟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龙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燕玲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雅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